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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历与视觉中国的谈判和诉讼
事实上,黑洞照片的权利人是欧洲南方天文台(European Southern Observatory,简称ESO),其对图片、视频和音乐均采用(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4.0 International License,简称CC 4.0)授权许可,详见。“署名4.0”授权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被授权的作品,包括商业使用,只要注明出处。黑洞图片也属于“署名4.0”授权许可的图片,视觉中国根本无权将其作为自己的素材收费授权给第三方。
2016年7月24日,视觉中国看我方没有主动与其和解,其员工徐XX向苹果公司的App Store投诉客户的App,称客户App侵犯视觉中国的知识产权。客户向苹果公司电邮申辩。但是2016年8月17日,客户的App仍遭苹果公司突然下架,在App Store中无法搜索到客户的App。客户焦急万分,我致电汉华易美公司要求撤销投诉,我们不回避任何侵权的问题,但是App本身确实不存在侵权内容。汉华易美拒绝核查和处理,只是强调被投诉一定是客户App侵权了,其投诉至苹果App Store一定是有证据的。
a)我方认为,既然和解就应当全面的和解,对签署协议前存在的侵权争议既往不咎。这是同行的做法,因为说到底对于这些知识产权巨头而言,侵权诉讼不是目的,巩固和扩大市场才是根本。我过去代表客户与微软(Microsoft)、欧特克(Autodesk)和解都会获得这样的承诺。但是,视觉中国拒绝在协议中约定对过去争议的全面豁免,甚至连口头的承诺都不愿意给出。考虑到视觉中国在业内的评价,我和客户都非常担忧视觉中国在获得和解赔偿后,会再次索要赔偿。
b)我提出在后续合作的图片使用中,如果是用户生成内容(User Generated Content),比如用户在用户社区内上传的图片,客户应当受到“避风港规则”的保护。如果视觉中国认为构成使用,可以向客户提出,客户拒绝删除那么视为客户购买的图片。关于“避风港规则”我下文还会详谈,因为柴继军在此次事件中,也变相引用了“避风港规则”。但是,视觉中国拒绝承认“避风港规则”,只要客户有使用视觉中国图片,无论是否属于用户生成内容,都要计算入购买的数量。
起诉时,汉华易美提供了Getty公司的授权书,授权其在中国大陆从事著作权侵权的诉讼。但是没有提供Getty公司已经获得相关图片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。对此,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,对著作权权属的审查,一般以作品上的署名为初步证据,除非有相反证据予以推翻。由于涉案图片均在Getty公司网站上展示,并附有“gettyimages”水印,视觉中国在网站上登载图片均声明其享有著作权,因此法院认定视觉中国可以对客户主张权利。
b)视觉中国有强大的图片智能识别系统,完全有条件筛选出图片是否侵权。在与汉华易美沟通过程中,王X说视觉中国使用爬虫技术抓取图片,使用自己开发的系统对图片进行比较,智能识别出侵权图片,并且记录相应的网址。无论人工审核,还是机器识别,视觉中国完全有条件在摄影师上传照片时识别出图片是否原创。从我有限的摄影知识看,一般专业摄影师都会将照片存储为Raw格式,这种格式的照片普通的看图软件无法识别,放在网络上浏览器也无法将其作为图片渲染。视觉中国要求摄影师上传时提供Raw格式的照片就能避免侵权人作为著作权人上传照片的情况发生。
2026-04-05 03:06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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